
范其瑄
2019-04-16發佈
2023-03-04更新
范其瑄|被做成口罩的HELLO KITTY,真品加工也侵權

過年有計畫要出國玩嗎?這裡跟你們說個出國玩要小心的故事。 某甲於2009年3月間前往日本,像很多愛去日本玩的人 …
范其瑄|被做成口罩的HELLO KITTY,真品加工也侵權
過年有計畫要出國玩嗎?這裡跟你們說個出國玩要小心的故事。
某甲於2009年3月間前往日本,像很多愛去日本玩的人一樣,他在當地購買了印有「HELLO KITTY」圖案的布匹,這些布料確實都是來自三麗鷗公司的真品。他回到台灣後認為這個圖案很可愛,就自行將印有「HELLO KITTY」圖案之布匹裁剪、縫製成衛生口罩,並以每件新臺幣20元、3件50元之價格,在傳統菜市場的攤位上公開販售,不料卻被警方查獲並遭檢察官起訴侵害三麗鷗公司的商標權!
這故事裡的某甲聽起來不會很不合理啊!到底為什麼明明買的是真品布料,做出來的口罩卻還是侵害了商標權呢?讓我們來看看一個相關判決怎麼說: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易字第43號刑事判決。
用真品還被吉?今年是不是水逆!
大家可能會疑惑,為什麼使用從日本購買的真品布料製作口罩仍然會構成侵權?這其實涉及到商標法上的一個概念:真品平行輸入(俗稱「水貨」)。
根據商標法第36條規定,只要是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讓產品在國內外市場流通,商標權人就不得主張商標權,明文承認了真品平行輸入的正當性(註1)。
因此從國外代買水貨進來的人,是不會受到商標法處罰的。
至於為什麼真品平行輸入,反而會讓商標權人不能主張商標權呢?這裡就牽涉到了商標法上的「權利耗盡原則」(註2)。
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在市場上第一次將商品銷售或流通時,已取得報酬,因此附有商標的商品由製造商、零售商再到消費者間的轉售,我們會認為這等同於權利人已經默示授權使用商標,而商標權已在商品第一次販賣時耗盡。當商品後續於市場繼續流通時,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再主張其商標權,商品購買人得自由使用或處分商品(註3)。
這個加上這個,能不能合法把錢掙了?
BUT,在法律上這很重要,雖然我們現在買到了真品,但還必須注意一個重要的條件,那就是該商品必須被「原裝銷售」。
這邊我們要稍微解釋一下,「商標」的主要功能通常是用來指示消費者該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能對使用該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有基本的認識——比如來自哪家廠商、產地在何處、商品品質如何等,也可透過該商標去搜尋、了解產品資訊。
附有商標的商品,若由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於國內外市場交易流通,原則上並未破壞或妨害商標表示出的商品來源及品質的功能,也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因為該商品確實是來自於原廠商的真品。
但光是真品還不夠,法官在判決時還會考量該商品有沒有被原裝銷售。
若水貨的進口商,對真品未做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直接以原裝銷售時,因此不會傷害到相關權利人的信譽,還可防止市場被獨佔、壟斷,簡直可說是自由市場的大勝利。所以在不違背商標法立法目的前提之上,水貨進口商也算是得到了商標權人的同意。
反之,若商品輸入後沒有原裝銷售,被擅自加工或改造,但仍使用同一商標(或在商品的廣告文宣上使用該商標),使消費者混淆、誤認進口商是商標權人或經授權的使用者、代理商、經銷商時,這時就會被認定為是惡意使用他人商標之行為,有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故意,而適用商標法的刑罰規定論處(註4)。
翻譯翻譯,什麼叫侵權?
我們總結一下前面說的真品平行輸入的免死金牌條件:真品+原裝銷售。必須符合以上要件你才能在訴訟中抗辯商標權人應該要惦惦,不能主張商標權。
那麼法院在實務上是怎麼判斷有沒有符合條件的呢?讓我們回到「HELLO KITTY」口罩事件來看看。
- 首先,三麗鷗公司在台灣有沒有註冊商標「HELLO KITTY」指定用於衛生口罩等商品?有!若三麗鷗在台灣沒註冊商標,就代表該商標在台灣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
- 再來,甲在日本買的布料是來自三麗鷗公司的真品,條件一達成。
- 最後,就是有沒有原裝銷售了,我們這邊先爆雷。法官認為沒有;這邊讓我們來看判決怎麼說。
法官認為,甲用的布匹,雖為三麗鷗公司授權製造並販售的真品,但也只能證明口罩上之商標文字及圖樣並非甲仿作,之後甲又將該布匹剪裁、縫製成口罩,已經過加工,而與原料布匹已非同一種東西,這就不算「原裝」了;再來甲特別選用該等布匹設計製作口罩販售,就是因為覺得無嘴貓商標圖樣外型可愛,明顯是想利用該商標來達到行銷目的。
甲的使用行為並未獲得三麗鷗公司同意或授權,無嘴貓口罩也經三麗鷗公司認定為侵權仿冒品,所以甲既然是故意去使用商標又沒有得到三麗鷗公司的同意或授權,再加上並未符合真品平行輸入的「原裝銷售」條件,所以認為甲已侵害三麗鷗公司商標權。
你不能看人家可愛就想把人家做成口罩啊!
「HELLO KITTY」口罩事件的判決結果,可能會違反一般人的直覺,想說材料都買真品了,怎麼還會被認為是侵權呢?這邊就簡單提出一個大原則來判斷商標侵權——「商標的目的」其實就是讓大家知道這個商品是誰做的!
現在三麗鷗公司有無嘴貓口罩,你自己也做了無嘴貓口罩,跟你買的人會不會有機率誤認為這個口罩是三麗鷗公司製造販售的呢?
這次事件中的某甲被認定為侵權,法官考慮到他用的是真布。加上惡性不重、獲利不高,犯後三麗鷗公司也不提告訴等原因,輕判他兩個月,但認為某甲的行為「間接影響了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
最後一個小提醒,賣家有問題,那買家呢?買家的單純購買行為並不違反商標法,但之後若是打算將侵害商標權的物品轉賣,那可就同樣有侵權的危險囉!
從本案來看,民眾對智財侵權行為的敏感度還不夠高,法官便以此判決傳達保護智財權的決心。最後筆者也提醒大家,不要一時不察,誤觸法網,其情可憫,仍需負責,母湯喔!
參考資料
- 商標法第 36 條第 2 項:「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 又分為「國內耗盡」、「國際耗盡」,國內耗盡:指真品只會因投入國內市場而權利耗盡,若自國外輸入真品仍為侵權。國際耗盡:指將真品投入國外市場,亦造成權利耗盡,他人仍可輸入真品進入國內。而我國商標法是採「國際耗盡原則」。
- 劉博文,〈真品平行輸入與商標權保護〉,智慧財產權,19期,頁2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06年度智訴字第3號。
- 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5380號判決。
封面圖片來源:https://reurl.cc/Y32ln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